抱歉,運動了一身汗,過來晚了﹗
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期間,可以由自己之外的合法公民們,以財物、存款、不動產、股票等來替嫌疑人擔保(免拘押),但是條件是該員不能逃亡,不能擁有武器,不能在限定的時間或距離外出,不能對證人報復,不能與同黨聯絡串供,不能使用非警方核准監控的手機與電話,這些條件依照犯罪嫌疑大小而定。
保證人要隨時與被擔保人密切聯繫,對方如有任何不合作的地方,則有責任立即聯絡警方來逮捕繼續拘押在監獄裡,平常只有出庭時才以手銬在密閉警備車的押解下出庭。
太過嚴重的案件,如殺人、強暴等是無法保釋的。
擔保的意思是指受擔保人在隨後應訊出庭的日子裡,直到被審判後的這段期間,他必須暫時以擔保人的居所來當作監獄來管理他,這是減輕社會成本支出的方法,但僅能應用在較輕罪的情況下,若是慣犯是根本無被保釋的可能。擔保人經常是最愛他的至親,例如父母或好友(要認識多年的,越多年的越好),但是可憐天下的父母,經常是孩子們的間接受害者,因為孩子一旦誤入歧途,就很難再回頭了,所以教養孩子要密切的與他們溝通與相處。
犯法被逮捕的人無法為自己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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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12-02-06 10:42 PM 被 grc4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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