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c45
我很好奇吸大麻、持有大麻與販賣大麻在台灣的法律量刑是如何的?
在我出國移民後好像有在時報週刊上看到什麼小X與大X在天母的私人住宅開游泳池party的,當時還覺得很驚訝﹗這個玩意兒只有在台的美國人最興的,因為美國學校的學生曾經提供大麻給我認識的在台北美國學校的台灣學生,尤其是女學生吸食。當時,我在天母一路有開家店,該女學生Vicky經常神智不清的,在我們的店內問你們有沒有大麻?當時只能叫人到大廈的管理員聯絡她的父母來領回。隨後,很輕易的在其意識清醒時問她,她也很大方的說,她在美國學校,白人男生都免費提供大麻給台灣女生,而且還經常開性派對,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地方,那麼清秀的女孩,就被.....可惜呀﹗我在移民後還有跟Vicky的父母親通國際電話,他們很懊悔的說,女孩子美國學校畢業後,送到美國後也讀不了書(美國大學),在美國混了一陣子,後來還是回來台灣了(靠父母親的經濟支援,自己無謀生能力),再後來就嫁人了,但是婚姻不是很幸福,因為她的性口味太重了,非尋常人可應付。娶她的人就是我父親朋友的兒子,最後還是離婚了,幸好沒有孩子(結婚近三年沒有孩子,子宮因在婚前與老美濫交,多次墮胎後,再也無法生育),這倒也無後顧之憂,男方後來娶了位老實的鄉下姑娘。不過,養女如此,枉然呀﹗
現今的台灣好像大麻也很尋常,真是不可想像。不知又要有多少無辜者受害者被陷害了?﹗
.
|
大麻在台灣法律上屬第三類毒品,台灣對販毒行為的刑責似乎太輕
毒品可分三大類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
1.酒精,這可是除了香菸以外,最被廣泛濫用的藥物喲!
2.安眠鎮靜劑:小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3.巴比鹽類:紅中、青發。
4.鴉片類:速賜康、嗎啡、海洛因。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
1.咖啡因:嗯,你沒搞錯,就是我們一般人常喝的茶、可樂、咖啡。這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興奮劑呢!
2.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MDMA)、減肥藥。
3.古柯鹼。
三、幻覺劑:
1.大麻。
2.有機溶劑:強力膠。
3.迷幻藥。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 法 施 打 、 吸 用 者 , 處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3.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 得 併 科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4. 意 圖 營 利 而 非 法 為 人 施 打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5. 非 法 輸 入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者 ,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五 萬 以 下 罰 金 。
6. 勒 戒 斷 後 再 犯 者 , 加 重 本 刑 至 三 分 之 二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 條 例 稱 煙 為 鴉 片 、 罌 粟 、 罌 粟 種 子 及 麻 煙或 抵 癮物 品 ; 稱 毒 者 指 嗎 啡 、 高 根 、 海 洛 英 或 合 成 物 品 。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定 之 勒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用 前 項 規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 用 毒 品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者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