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大麻在台灣法律上屬第三類毒品,台灣對販毒行為的刑責似乎太輕
毒品可分三大類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
1.酒精,這可是除了香菸以外,最被廣泛濫用的藥物喲!
2.安眠鎮靜劑:小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3.巴比鹽類:紅中、青發。
4.鴉片類:速賜康、嗎啡、海洛因。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
1.咖啡因:嗯,你沒搞錯,就是我們一般人常喝的茶、可樂、咖啡。這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興奮劑呢!
2.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MDMA)、減肥藥。
3.古柯鹼。
三、幻覺劑:
1.大麻。
2.有機溶劑:強力膠。
3.迷幻藥。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 法 施 打 、 吸 用 者 , 處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3.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 得 併 科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4. 意 圖 營 利 而 非 法 為 人 施 打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5. 非 法 輸 入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者 ,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五 萬 以 下 罰 金 。
6. 勒 戒 斷 後 再 犯 者 , 加 重 本 刑 至 三 分 之 二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 條 例 稱 煙 為 鴉 片 、 罌 粟 、 罌 粟 種 子 及 麻 煙或 抵 癮物 品 ; 稱 毒 者 指 嗎 啡 、 高 根 、 海 洛 英 或 合 成 物 品 。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定 之 勒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用 前 項 規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 用 毒 品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者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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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很感動哩﹗
的確刑罰的太輕了;但有一事仍不明白,這些毒蟲、毒犯們,他們可以再於服刑完畢後,申請護照出國旅行嗎?在美國只要有服食或持有大麻的犯罪記錄,就無法入境美國。很諷刺的是,美國的毒品真是無孔不入,到處都有....
那麼,請教如果是 K 他命的刑罰呢?
再次的感謝您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