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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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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這個行業存在世上本來就很奇特,任務沒成功也不必負責,替鈔票服務是沒錯,如果用結果論官司輸了跟沒有請律師有何差別?沒有達到最後想要勝訴的結果,還不能要他退錢,難怪台灣的律師明知必敗的訴訟接了案不老實告訴委託人,敗一場上訴一場,官司拖個十年八年,最後還是敗訴被關,律師費照收
有時在想,世界各國能否修法,律師訟訴敗訴律師費只能收一半 ![]() 否則,像對岸刑事案件律師的用途是"陪被告去認罪",替被告爭取"減輕刑責" 過去老k黨人稱紅包本的立委收錢沒把事辦好,會把錢退還,人家是做口碑的 只不過後來的人越來越沒道義,收了錢沒辦好事,錢就吞掉不還給苦主,不然怎會爆出所謂司法黃牛案 ![]() 此帖於 2012-02-08 10:0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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