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1, 0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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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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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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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這倒是真的
哪兩個插花的女生偽證罪是公訴罪,其中一女據報導還繼續嘴巴硬挺朋友不願說真相
偽證罪是公訴罪且不得緩刑,到時極有可能出現的司法笑話,打人的和解緩刑或撤回告訴(重傷害罪的認定,上了法院法官有權依實際狀況變更法條成一般傷害罪),到時打人的沒事,偽證反而要被關(法律上檢方酌情可以改判勞動役)
ps:過去曾看過有一個案例,檢察官用殺人未遂罪起訴被告,忘了是為啥起糾紛好像是尋仇之類的事,被害者被打個半死,其中有證人指證被告打人時不斷叫囂"拍死"(台語),檢方認定被告有殺人犯意,怎料上到法院,佛心的法官認為一般人在打架時會不經意說打死對方的口吻是"助語詞",因此,當庭更改法條罪名變成"過失傷害罪"....利害罷?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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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的此地,庭上考慮的是犯案嫌疑人的意圖(intention)與證據(evidence)。除此之外的任何狡辯理由都不會採信,比方說,我因為...什麼....又什麼的什麼的原因,所以才出此重手(欲置人於死),法官會斟酌檢調單位所調查的輔助證據,並連結原犯行者的初始因素(原動機),而不會聽那些雜燴般的自我脫罪之說。並會適時的強調回到本法官所問的問題上,不可在非關鍵枝節上作不必要的文章。至於有話要說,本法官會給你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不尊重法律沒有藉口,唯一面對的只是懲罰。所以請注意陳辭。說話說重點,你自認為肆意攻擊守法公民到底有罪?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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