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1, 07: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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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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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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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rc45
在海外的此地,庭上考慮的是犯案嫌疑人的意圖(intention)與證據(evidence)。除此之外的任何狡辯理由都不會採信,比方說,我因為...什麼....又什麼的什麼的原因,所以才出此重手(欲置人於死),法官會斟酌檢調單位所調查的輔助證據,並連結原犯行者的初始因素(原動機),而不會聽那些雜燴般的自我脫罪之說。並會適時的強調回到本法官所問的問題上,不可在非關鍵枝節上作不必要的文章。至於有話要說,本法官會給你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不尊重法律沒有藉口,唯一面對的只是懲罰。所以請注意陳辭。說話說重點,你自認為肆意攻擊守法公民到底有罪?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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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
台灣是台灣...不是外國啦!!
沒聽過秦檜的莫須有嗎??
人要講理...才有理的爭議
人要講法...才有法的存在
看看這幾年荒腔走板的法院判決
算了吧!!!何必浪費口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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