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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3-27, 11:18 AM   #10 (permalink)
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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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對手作勢要打人....(很抱歉, 他只是作勢...並沒有真的打下去)
就如同:我大聲宣揚要殺了某某某...
(頂多是防礙自由, 可能連恐嚇罪都沒辦法起訴, 因為不一定會讓人心生畏懼)


至於[正當防衛], 是在對方真的攻擊你了!!
(要有攻擊的行為發生, 而你進行阻止, 並且在自己已經沒有危險時就立即停手,
才有可能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例如:我拿著刀要砍死你, 然後你正好學過防身術, 用借力使力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攻擊我,
讓我受傷, 讓我沒辦法砍死你, 這個時候你就馬上停止了...沒有繼續攻擊,
那才能視為正當防衛

由於台灣並沒有槍支合法化, 因此通常會來找麻煩的都不可能直接置你於生命危險之中,
也就沒有美國那種【直接開搶把來搶劫的人打死, 自己無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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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啦,由於汽車是鐵包肉,除非你的車子確定不禁打,車窗一打就會破(沒有隔熱紙包著)
就算是那種情況下,你也得先等到車窗被打破,才能立刻加足油門撞上去
(但也不能撞死對方,頂多只能撞傷,然後自己趕緊逃到警局報案,
接著就是主張自己是萬不得已之下才出此下策的。。。)

真的撞死的話。。。。。最輕微也要判【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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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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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