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米奇
無罪之訴纏訟7年旨在釐清誰是駕駛,法院最終認定駕駛是陳而非葉,且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判兩人無罪定讞應屬合理。
過失重傷害罪部分,檢方仍可於確定駕駛人之後起訴陳姓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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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這本就沒頂替的問題,而是過失傷人,
而且新聞裡"
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