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跟同事討論 被告屬地 的問題,
我同事說 [被告屬地] 在邏輯上有點問題,
假設[B大]住在[台北], 然後我們之後有誹謗糾紛
當[我]在[高雄地方法院]按鈴控告[B大]時,
這時負責受理的單位會是[高雄地方法院]
也就是說, [B大] 必須到[高雄地方法院], 來開庭,
否則就是放棄抗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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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v.s個人,公司v.s公司的合約問題,
就是看合約上面所載明地點:以xx地方法院為審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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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 被告屬地 的相關資料要到哪裡去找。。。
此帖於 2012-04-17 11:29 AM 被 cwvdavid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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