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找了一下資料,
這似乎是所謂的[申請移轉管轄]
也就是說當我人在高雄,然後被台北的某人提告之後,
原本應該要在台北出庭的,但我藉由[申請移轉管轄],讓案件轉到高雄審理,
不過好像不是說申請就能申請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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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同事說懂法律的人基本上完全不會去理會那個律師說的話,
因為[報案記錄]只是一項記錄,
除非對方有直接去提告,並且是史版這邊有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文,
要求必須將其資料刪除,才有需要配合...
所以,沒意外的話這部戲會拖的很長。。。
此帖於 2012-04-17 11:48 AM 被 cwvdavid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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