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wvdavid
剛才找了一下資料,
這似乎是所謂的[申請移轉管轄]
也就是說當我人在高雄,然後被台北的某人提告之後,
原本應該要在台北出庭的,但我藉由[申請移轉管轄],讓案件轉到高雄審理,
不過好像不是說申請就能申請過的...
======================
另外,我同事說懂法律的人基本上完全不會去理會那個律師說的話,
因為[報案記錄]只是一項記錄,
除非對方有直接去提告,並且是史版這邊有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文,
要求必須將其資料刪除,才有需要配合...
所以,沒意外的話這部戲會拖的很長。。。
|
其實移轉管轄程序是這樣
當你在北部提告,被告住南部,警方是一定要受理把案件移送檢察官,北部的檢察官發傳票給南部被告開偵查庭,住南部被告一定要往北跑接受偵訊做筆錄,記得張姓名嘴曾在節目上說過,他因政治議題發言得罪某政黨,被幾人分別在北,中,南提告誹謗,害他收到傳票後要全省走透透,甚至有一天是上午在北部到庭下午趕往南部(還沒進入法院,既然是同一誹謗事件只是罵了幾個人,他後來要求幾個案件併案處理,然後通通移到北部審理)
通常誹謗或公然侮辱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就希望雙方和解,案件就可以了結,如果不願和解,檢方會衡量被告答辯或檢察官判定被告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或侮辱,直接簽結不起訴處分,倘若決定起訴移送法院,這時才有所謂出庭申請移轉管轄問題
ps:這種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我看過的例子都能申請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