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黨的成為大多是傑出的牆頭草,別的不行看風向倒是很專業的.....
苗頭不對就趴著免得中槍......
話說回來,台灣的法律本身就有問題,甚麼和解後不判重是因為怕被告認為
和解之後還不是得去蹲,不如乾脆不賠償算了。這是甚麼鳥理論啊?!
有沒有既要賠償又要付出代價的判法?!........這難道不是鼓勵罪犯犯案後花
錢和解就可以擺平官司,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當初寫刑法的人很有問題喔
有先射箭再畫靶的嫌疑......
事後的賠償很重要,但家屬缺那筆錢嗎?.....有沒有不收賠償金只要犯嫌死的
方案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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