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在台灣是沒有絕對路權的
民事判決的責任比例是依照刑事判決而來的,刑事判決基本上算是"恐龍判決"
官方鑑定騎士沒有任何違規竟然判刑五個月,天理何在?
如果有人亂闖平交道被火車撞死,台鐵司機是否要負責任?
法律上不是有一條稱"信賴原則嗎"?既然該路段有行人天橋禁止行人穿越馬路,理應不會有行人出現馬路上
同事說在台灣從來沒有過撞死人或撞傷人是"零責任",即使完全是對方違規造成
所以我們選擇不再開車,法令如此不講道理,哪天倒楣遇上就賠慘了
很久之前在其他論壇看過的案例,有網民爸爸在退休前夕,一天開車撞到亂過馬路的老人,對方好像變成植物人,最後判決出來的結果跟主題的比例差不多,哪位爸爸的退休金幾乎賠光,人生活了一輩子好不容易退休,因為別人違法不小心害他辛苦一輩子的退休金泡湯,情何以堪!
結論~台灣真是個'鬼島"
此帖於 2012-05-29 03:41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