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張姓男子與印籍配偶黃女結婚7年,黃女突然不告而別,張某2年後將她通報為失蹤人口。豈料,黃女已在外與人生子,還借用夫姓取名張╳╳,因產後未報戶口,戶政機關通知張某辦理出生登記,張某才知已戴綠帽,還平白多出一個兒子。
檢方調查,家住台南柳營的張某在91年迎娶黃姓印尼籍配偶,黃女98年突然離家出走,從此不知去向,張某遍尋不著,到了100年,不得已向警方申報黃女為失蹤人口,請求協尋,但警方一直找不到人。
其實,黃女已在99年另與他人交往,在高雄大寮同居,並在100年產下一名男嬰,因為小孩必須取名,她逕自借用夫姓,將小孩取名張╳╳,卻不敢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口登記。後來因為婦產科依規定將嬰兒出生紀錄通報柳營戶政事務所,戶政所隨即通知張某前往辦理出生登記。
張某接到戶政所通知,才知道離家出走的妻子早已和他人同居生子,還借用他的姓氏為小孩取名。張某越想越氣,向台南地檢署控告黃女妨害家庭。因黃女確實在外與人生子,證據明確,檢方昨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黃女,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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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是如果先生不肯扶養此小孩,黃女之情夫又不肯把自己親生骨肉給扶養的話,請問小孩難道是送給別人認養嗎?既然要跟別人跑掉那當初幹嘛要嫁?就跟結婚之後有外遇之人一樣,既然不愛對方那就不要結婚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