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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之前特考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甲等特考通過就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不過現在已經停辦甲等特考了 特種考試目前分一至五等,三、四、五等分別與高等考試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相當。(詳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任署長需幾職等?有其他管道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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