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6, 05: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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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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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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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471
立法者本身就是犯罪者,你看過有人會搬石頭打自己腳嗎?
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學習香港廉政公署的辦案偵查基礎,凡
領政府薪水的公務人員其資產累積異常者且無法解釋、舉證
來源,就可以合理懷疑其涉嫌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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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對貪污舞弊的論定
只要你無法對財產來源做出說明
那筆財產就是為貪污所得
也就是對貪污財產從寬認定
不像台灣...就算你家財萬貫
只要無法證明是貪污所得
還要有對價關係
否則就不能以貪污起訴
一般人的財產是可以被推算出來的
每個月賺多少錢...有幾筆收入
很快就可以知道你能擁有多少財富
不明來源的財產肯定是不當所得
公務人員的不明財產就是貪污所得
只是在台灣遲遲不通過
背後原因當然也就是XX來源不明
也只能如此推論了啦!!
不過我認為就算通過也沒啥用
因為我們的司法人員還是不敢招惹政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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