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國務機要費
國務機要費為中華民國總統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國務機密相關案件所需之費用。根據總統府單位預算所附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所述,
國務機要費係供總統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費用。另一方面,
因為馬英九特別費案之審理法官蔡守訓認為該費用與其他機關首長之特別費相異[1],故行政院於2004年對特別費不需檢具原始憑證列報金額不得超出一半之統一規定對該費用並不適用,總統府本身並未對國務機要費做出相關的規定,因而據稱應該並不受行政院統一規定之限制。但自2006年9月起,
行政院主計處及總統府開始對國務機要費訂定相關規定,要求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全部都需要單據列報,回歸相關的主計法規之規定。[2][3]
費用審核權和其他機關一樣,是由其內部的主計部門,即總統府會計室所負責,而決算後的審計與稽察才是屬於監察院審計部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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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使以前 2006/8/6 新聞:
國務機要費使用規定與各方說法
國務機要費不是機密費 須持單據核銷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書,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有特定科目,且明訂使用項目,與「機密費」和「首長特支費」不同,國務機要費須「實報實銷」,不能沒有單據,更不能不實核銷。
根據預算書的內容,總統府的歲出預算, 國務機要費有單獨預算科目,明定使用項目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接待外賓及禮品、犒賞及獎助等。
總統的特支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首長的特支費編列在「一般行政」科目之下,總統府所編列的總統特支費,同樣是在「一般行政」科目中,每個月有數十萬元不用單據即可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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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喔 ... 原來國務機要費
1.全部需要單據核銷。
2.不能用在公益捐款。
3.不等於機關首長特別費性質。
4.另有總統特支費的樣子。
可能的問題來了 ...
1.馬說有 52% 用於社福公益,若比照這個是『可能不行』的喔,馬你有違反規定的可能喔。
2.某次看某 T 台政論,有個來賓名嘴還說,國務機要費性質等同特別費。這裡也
明白指出了,就是國務機要費不等於機關首長特別費性質。
3.全部需要單據核銷。請馬先生提出來吧。已經有新聞傳說,馬有把國務機要費,
捐款給自己設立的雞精會。當然要請檢調好好查一查,有沒有左手傳右手或是洗錢。
陳水扁亂搞 ... 一下台就被抓去關 了 ... 馬你是下一個嗎 ...
不過現在國民黨獨大,馬又是總統兼國民黨現任主席 ...,會不會去修法解套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