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7512921.shtml
難得法官判決公正
雖然對林女很抱歉
但路權觀念是很重要的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仍然堅持著"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論點
沒有注意到路權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