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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11-21, 12:24 PM  
古里特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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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7512921.shtml

難得法官判決公正

雖然對林女很抱歉

但路權觀念是很重要的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仍然堅持著"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論點

沒有注意到路權的規範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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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11-25, 03:08 AM   #1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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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畢竟死者為大的觀念仍普遍存在著
這起交通事故可能是公訴,才會有起訴
又或者經過事故鑑定之後,司機不服,繼續上訴
總之天外飛來橫禍,既然遇到了,就只能面對接受
畢竟死者也只是25歲的年輕人啊!!

很少人知道其實活著的人才慘呀!!
我很反對死刑..活著受罪才是最大的警惕

這司機要苦很多年很多年
窮好久好久............................
搞不好妻離子散的下場

我有個朋友的父親撞死人
法院判他沒罪
也是差不多的情況..對方突然闖過馬路
可是他父親不到一年的時間就病逝了
該是對此事也很內咎吧!!

好人不長命
有良心的人太容易深責自己
沒良心的人才能活得很自在無憂呀!!
YaYa07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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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11-25, 03:23 PM   #1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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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471 查看文章
原來調解委員會其實是司法黃牛服務處阿~~~受教受教

某某的某某某...............狐狸拿老虎的名片出來混就是了
除了要守法不出事(防己防他),不管騎車、開車要有裝行車記錄器 ...

若財力許可,可以裝個四+1面向 (前後左右+車內,機車不用車內) ...

網路名言有圖有真相 ... 對於車禍來說 ... 有行車紀錄運氣好有真相 ...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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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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