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471
搬回家~
公款公用應該是這事件的最低底線.....
如果公款私用就該以貪汙起訴,不過以台灣的司法來說不太可能!!
不管是以顯示器假名目真買碳粉匣,或者是用A名義買B品項只要不
為私用,與論應該都能接受。但目前查獲很多私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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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脫這件事情有無貪汙,我這次發言沒有評論是否貪汙
單用私人企業的角度去看虛報名目
因為碳粉是消耗品,購買碳粉是常態性的採購,這是屬於消耗品
而螢幕是列管品,有一定的流程規範才能夠購買
你的印表機碳粉用完了要再購買,不需要太多複雜的流程就可以購買
但你的螢幕壞了要購買,就需要很多流程,每間公司的流程不一樣
因此就會出現多申報消耗性的費用,把這些費用拿去買列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