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471
司法在每個國家各自表述衍伸出不同的情況~
在日本,當檢察官的如果他起訴的案子在法庭遭到無罪,他可
是沒臉在檢察官圈子中混的,換言之能起訴的必能定罪!
而台灣起訴是檢察官的"橡皮圖章",當他遭遇某些比較費工夫
的案件時他可能將該案起訴,把案子的調查、偵查工作丟給法
官來扛....不敢承擔不起訴的責任,或者為起訴而起訴...
如果各盡其職有些事情甚至在警察局就解決了.........
比方電視劇中包大人審案他不會只看"結果",他還得追究原因
後再來量刑....
台灣流行丟燙手山芋,警察丟給檢察官,檢察官再丟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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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的法官太年輕,很多都沒有社會經驗,所以才有恐龍出現,但法律關係,這恐龍還金剛護體殺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