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9, 0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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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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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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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古里特
但當時候她十二歲
年紀還這麼小就下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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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正是我們現代社會很混淆的地方啦!!!
12歲就跑到聲色場所坐檯
居然沒人譴責她
司法也不能對她如何
反而是嫖客有罪啦!!!
說起來也是很不公平的
自願當妓女..還要分幾歲嗎???
嫖成年妓女...妓女有罪
嫖未成年妓女...嫖客有罪
我覺得應該都有罪才對啦!!!
還有那個收容未成年少女的酒店與經紀人
怎都沒判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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