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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8, 04:03 AM   #59 (permalink)
L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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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正確的提問
才有正確的回答

隨著樓主一再修正提問
回答也需一再修正

還是得先善意的提醒樓主

在類似史版這樣的公眾論壇提問
只需提供需解惑問題的正確簡要資訊即可
請儘量避免情緒性的發言與涉及隱私
以保護自身利益
..........................................
原本已修正此案件結論:只涉及民法契約行為履行事件

隨著資訊的修正
結論是:此事件與民法契約行為的履行無關

切結書與協議書都屬契約書類,但法律性質不同

切結書為單方承諾或陳述書類,協議書則可界定雙方或多方法律關係
切結書多用於人民對政府機關承諾或陳述事件,此類切結書為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案件時提供之行政文書。但也有民間使用此書類,如雇主要求勞工切結無前科記錄等.....

樓主開樓所述,已有切結書,協議地主提供路地。當初即感如為契約協議行為,應定名為
'協議書"、"契約書"而非"切結書"。可是民間使用上時常誤用書類名稱,實務上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也就見怪不怪。

經樓主進一步提供部份切結書內容,已可推估,樓主所述切結書為向政府行政單位申請案件時的行政書類。無關地主間提供路地之相互協議,所以此切結書可能無法當為訴訟依據。

說明:

A、依樓主更新後的資訊得知,當初分割時已請"代書"(地政士法於90年通過後。此職業的正式名稱應稱"地政士",法律上無"代書"稱謂,代書只是民間俗稱)辦理應辦事項。

B、目前從樓主提供資訊中得知,樓主所述的土地,地上建物(古厝)已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也許並未拆除完成。

C、推估此切結的道路地已申請免地價稅。

D、之所以會有上述C點的推估,是因為,私有道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3條規定,辦理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巷道使用免徵地價稅之作業,依法需請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確定已為道路用地後,方能核可。
假設當時該土地並未舖設道路也未開通。
"地政士"也有可能使用另外一種方式,由全部地主具"切結書"。向地方政府工務局土木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再以土木科開出之"道路證明"書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使用此法,無需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

E、何以會如此推估?過程是如D.點所述?
為了節省文字敘述,只能簡要說明,不列出法條。各地方政府依"地方自制法規"訂定,人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時必需切結"應提供土地供通行達20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就是樓主所說的"切結書",且需切結土地供路地使用達20年以上。

F、樓主56樓所言,切結書內寫明 ====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請自行研判是否為.....向承辦單位承諾上述E條規定的法定要件。

........................................
寫到這裏,已有很深的無力感。

請樓主自行確認是否還要繼續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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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於 2013-06-19 03:51 AM 被 LKKK 編輯. 原因: 樓主已閱,刪除無用說明,改為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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