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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20, 05:53 PM   #63 (permalink)
L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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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小老兒還得出面再做回應
否則 樓主似乎還在等待

不過針對此問題,小老兒可能...已是最後一次回應
因為...
該說的...不該說的....能說的....不能說的....想說的....不想說的....

都說了...

如果樓主還不能滿意
應該歸責於小老兒...
口才不佳或表達能力欠缺或常識不足

已經無能為力,再做深入探討
敬致欠意!
............................

提起訴訟應該是盡了各種的努力
最後不得已,才做的選擇

因為訴訟過程,耗時、耗財、耗力,也消耗社會資源
能用更簡單或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求取公道
才是首選
.........................

這不是打高空、更不是說場面話

就讓我們花一點點時間找找看,有沒有首選

先來個假設事件,此假設事件,為隨意設定,僅供討論使用。
既然為假設事件,儘量不用法律名辭,只使用通稱

假設:

A所居住房屋位於地目為"道"的道路用地上,此屋原為B所有,B因有其它用途申請拆除房屋,且已完成法定手續,地政事務已塗銷此屋的登記。可是實際上,A居住的部份,房屋並未拆除。
現在想打通A房屋佔用的道路用地。

問題這麼簡單,就可假設完成。
當然討論也用最簡單的通俗話來討論。

二點之間最短的距離是直線
抓住頭、尾二點,中間劃條直線。目的就可達到。

頭的那點:拆除 A 住的房屋
尾的那點:打通道路

直線:

1.房屋的所有權人B,原來應該拆除全部房屋,如果只拆了部份,還有部份沒拆。就算當初錯報了完工。還是有很多救濟方法。應使用適當的救濟方法,完成拆除房屋。

2.我國房屋與土地,分開登記。應拆房屋的土地誰屬,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實行拆屋權利。

3.如果A沒有繳付租金給B,或訂租賃契約,就是沒有租賃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B 拆自有產權的房子,能出面阻止的只有承租人。

4.找一個合格的"地政士",就是代書。他們有專業知識,知道如何以最簡單的方式,合法的完成拆屋。

5.實務上,A有可能會出面阻止。

新聞中曾報導過:某人借住朋友家,不給租金也不搬出,屋主在強行暫住人外出(不在)時,請來鄰長和管區警員(或其它有公信人力的人士)做證,將朋友放在屋內的物品逐一清點、記錄、打包,掛號寄回朋友家。過程並錄影存證。
更換過大門鑰匙後。聽說,事情就解決了。
不過新聞有評論,這樣的做法不適合對付,支付租金的房客。
我也想知道,新聞報導過的方式,合不合法或有沒有效。
有沒有人.....願意花錢去問問"地政士"或"律師"看看?

6.只剩最後一步,舖設道路。
A如果不肯花錢。那小老兒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想打官司,就去花比舖路多出,百倍千倍的錢去打官司吧?
也許....真有人會,也說不定?

嗯?....

小老兒....有點想哭...
因為.....
還.....想打一些字.....

如果想知道,拆屋有沒有報完工
沒了房屋稅單,就是報過完工

如何判斷,當初只申請部份拆屋。
當初如申請的是,部份拆屋,未拆的部份,稅捐處一定會發稅單

........................................................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小老兒煮粽子,煮熟了,只會用筷子提繩頭。

據說有人,會一顆一顆的拿出燙粽子,那就是功力深厚,令人敬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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