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張通榮去年九月受託到基隆市警局安樂分駐所要求釋放廖美秀,向員警拍桌、威脅調職,被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嫌起訴,基隆地院昨天判處張通榮一年八月有期徒刑,緩刑五年,還得支付公庫二百萬元,並服二百小時義務勞務。
法院表示,會給張通榮緩刑是因為全案曝光後,張通榮遭各方撻伐,損及個人聲譽,且他因長期擔任民代,酒後還以為自己是在選民服務,並非為了個人利益,經過偵審程序後,應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認定張無入監服刑的必要。
雖然不用關,但法院認為張通榮行為助長特權關說的歪風,為讓其深切反省,並體認司法威信建立不易,才要求他付錢給公庫及服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至於安樂所前所長林煌盛被依縱放人犯罪,判刑二年、緩刑五年;警員廖祥銓則判刑六月。廖美秀依妨害公務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九月十四日晚間安樂所副所長陳耀威及王姓女警盤查廖美秀時,廖婦先以腳推擠陳耀威,再用右手揮擊在場蒐證的王姓女警左臉,使她左臉挫傷,因而觸犯妨害公務罪。
張通榮受市議員沈義傳之託,到安樂所要求警方放人遭拒,當場對林煌盛與廖祥銓拍桌、還威脅要調他們職,後來廖祥銓要廖婦向女警道歉,林則解開手銬讓廖婦離去。
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基隆地檢署主動分案調查,將張通榮、林煌盛、廖祥銓分別依教唆及共同縱放人犯罪起訴;廖美秀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基隆地院發言人庭長王福康說,林煌盛坦承犯行,也被調離主管職,已知警惕且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五年。廖祥銓雖無縱放人犯的權力,可責性較低,但他否認犯罪,因此未宣告緩刑。
而廖美秀在行為時有情緒疾病,情緒控制不佳,因此給予易科罰金,但她否認犯行,並指摘員警侮辱她的人格,顯見沒有悔悟,因此也未宣告緩刑。
【2013/07/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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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他已經犯罪了.. 也做了宣判..
這點和其它的不同...
大埔案.. 在律法上並沒有相違背.. 所以苗栗縣長並無犯法..
是人民的觀感不佳...
還有律法有矛盾..
為何已經上訴 卻還可以不影響執行..
就算以後上訴成功.. 房子也早被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