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不能以陷阱引人入罪,這在代表正義的一方已有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構織陷害之嫌。
執行勤務時不能與淪落至美國那種飽以拳腳,隨意拔槍開火射殺無反抗或拒捕嫌犯之行徑。
一切的逮捕在未經審判前,只是嫌疑犯,在證據未充分前,只能有限度的暫時居留待審。
若警察違犯任何執行勤務的程序,就不能代表正義,涉及犯罪者,罪加一等,因為他們是飽經訓練者。
在法庭上法官如得悉(learned)代表法律執行者犯罪於先的話,如構陷與暴力攻擊被制服者,那麼在律師的爭取下,法官都會判無罪的。
因為執法者不遵守法律,法律的尊嚴就已掃地,再也無法對被不公攻擊者起訴,檢察官這時也就六點半的垂頭喪氣,
裡外不是人的只想早點閃人,因為那麼多的眼神讓他倍感壓力。
在美國你被捕通常都會被警察藉機找任何小麻煩修理,進入拘留後又要被陌生人海揙一頓,等到判刑確定,入監獄再被各方人馬再再的重打。
以上這些不是看電影得來的,而是不爭氣的美國親戚在美國的親身經驗,多少人很喜歡爆亞洲人的菊花,尤其是針對說話很娘的更是瘋狂。
如反映上報者,小命就不保;若想活命就要忍辱偷生,出獄後人也變成精神不平衡的怪胎,隨時也要爆人菊;禍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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