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kyo111111
在台灣 什麼事都會發生 執法單位也不能全信 法官常常做出一些讓人想吐的判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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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很懷疑為何台灣不能實行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員並非只安排在控方;在辯方也是等數的安排,
就這樣的代替法官的左右天平,就可求得絕對的公平。
審判時控、辯各方在特殊難判決的窘境下,最高法院就要召集更多的合法公/移民,
前來執行公民審判的義務,此刻的法官的權力完全下放到陪審團員的身上。
他/她只負責維護庭上的程序之開始與結束,此刻法官連親筆記錄的動作都由書記官接手。
陪審團員來自社會各層次,最高記錄可達24人,當然這會是爭議性強大到法官無法判決的案子。
可見西方先進法治國家充分意識到,獨斷獨行的先例所造成的審判遺憾,不能輕易造次。
這是公民社會的公平手段,陪審團員不能與控、辯方有認識,同事或血親關係。
完成一次陪審團員(一般為總數18員)要由300多名以上的合格公/移民來甄選,他們要具備高
中以上的學歷,要能完全的理解與書寫法定文字與語言。要身心健全無心理疾病、精神疾
病,不能有自殺史,不能有鬱郁症,不能有自閉症,不能有邏輯判斷不健全症,更不能有犯
罪記錄或反社會傾向者;對社會無貢獻反而倚賴救濟為生者,不列入甄選對象,但並非豁
免,在3年後再度徵召甄選時,如已擺脫救濟並能對社會貢獻者,仍需履行此一神聖公民義務。
由300多名初選至過濾到200多名,又篩選多日、甚至於多週、多月,直到24員標準名額為
止。審判時,曠時費日,出庭陪審者控、辯各9員,其餘6員為候補,因為人會有生病或緊
急事故或突發狀況時,女性還有生理不舒服期。為何要如此詳細與繁複?為的就是不能如法官受賄,
檢察官索賄等人性弊端。
換句話說,他們被信任架空,公審權力落實到各無關係與利害的公/移民手裡,當然陪審團員要
從審判開始一直閉關到審判結案為止。在加拿大無死刑,終身監禁是極刑。判案有時可達半
年甚至於是一年以上,如此的周詳縝密,為的是杜絕司法坑人的弊端。
陪審團員須終身保密,對於不幸曝光,可以依法隨身攜帶不外露的武器(concealed
weapons),合法擁有槍械速度簡化明快,以策履行公民義務審判者的合法人身安全。
儘管耗費社會大量資源,但這是必要的手段;這些都是台灣可以借鏡的﹗
附註︰陪審團員甄選名單取自擁有房地產,並真實居住在本地的居民,幽靈人口擁有地產者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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