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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針對緊急性集遊裡的
「核准」兩字認定不符 憲法保障人民移動自由之比例原則 是否要改成「報備」由立法者自行考量 後來 網路世代的「快閃」延伸出「路過」一詞 是否合法? 說起來不難...當然不犯法~ 不過 現在的情況不是「路過」而根本是「集結」 在一個地方「停留」不走 而且證據顯示是「集結地」=「目的地」 何來「路過」可言 所以結論是 小屁孩硬坳「集結」是「路過」 大家不要被混淆了 ========= 對於集遊法mini的看法是應該回歸所謂的 憲法保障人民移動自由之「比例原則」 報備是一定的 不然如何事前的交管 而核准可以不要入文 但應該要有限制 如何限制 應該申請者要繳申請範圍區塊之相對應大小的保證金與清潔費 保證金事後沒有犯法可以領回一定比例 再次與申請時間必需相隔x日 道路原本就是大家共有的你要用需付出別人人車不可行的暫時性代價 這就是等價交換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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