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華民國的法令是沒有派遣工一詞的
起碼在勞動派遣法通過前
所以派遣工也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要給予勞保投保 及基本工資 的
但因為雇主名義上是派遣公司
所以衍伸出同工不同酬的說法
實際上
派遣工的工作就是正職人員不在作的工作
所以真的同工不同酬是不大存在
主要差是差在公司福利的適用上
派遣工是現實的產物
好比
建設公司沒蓋屋時沒有建築工人
年貨大街沒過年前不請叫賣人員
真要用法律去禁止
也只會催生另類的性質工
好比無薪假
台灣
2000年前人力銀行就這麼一兩家
性質也很單純
好比就業服務中心的媒合性質
後來突然雨後春筍冒出很多家
明明看似沒賺頭卻為何大家搶著開
其中一原因就是 契約財
好比買空賣空派遣公司賺的很輕鬆
目前派遣工主要依據性質分成三大類
與臨時工差別在於契約關係
而不平等的契約是目前需要政府法律去積極制訂的
好比定型化契約
由此可知
話說回來上街頭的人們就是找錯對象
既然派遣工現實面上禁不得
那就是立法上的問題
目前勞動派遣法草案還等立法院審議
所以要找立法院才對
請關說王勤奮點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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