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現市府好像沒有一個整體性的賠償計畫與細節~~
例如是否由市府出面代償,然後再由市府向賠償對象追償?
還是由賠償對象直接面對受災對象進行賠償?
比方說某些住戶住宅受損不嚴重,經土木技師檢查後只需針對毀壞部份整修
、翻新即可恢復原有功能(就像是趁機幫房子翻修、拉皮),此時住戶如果有
積蓄的可以先自墊工程款僱工翻修住宅,待日後持單據向相關單位求償...
要是有住戶接受了善心單位的"愛心援助"呢?~
會不會他被人家無償幫助修繕,結果事後屋主偽造單據去跟人家申請賠償金?
又由如汽機車的毀損,合理的賠償是按照車輛的價值定一個賠償基準,好比進
口的、國廠的汽車無法修復必需報廢,購買後1~3年、3~6年、6~9年,10
年以上的車經過折舊之後價值多少?以多少基數賠償加多少%...來收購
如果能修復的車輛就加以修復後給多少常賠金...
好多好多事情都得處理,然後好多好多細節都得注意,免的後續引發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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