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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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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發現市府好像沒有一個整體性的賠償計畫與細節~~
例如是否由市府出面代償,然後再由市府向賠償對象追償? 還是由賠償對象直接面對受災對象進行賠償? 比方說某些住戶住宅受損不嚴重,經土木技師檢查後只需針對毀壞部份整修 、翻新即可恢復原有功能(就像是趁機幫房子翻修、拉皮),此時住戶如果有 積蓄的可以先自墊工程款僱工翻修住宅,待日後持單據向相關單位求償... 要是有住戶接受了善心單位的"愛心援助"呢?~ 會不會他被人家無償幫助修繕,結果事後屋主偽造單據去跟人家申請賠償金? 又由如汽機車的毀損,合理的賠償是按照車輛的價值定一個賠償基準,好比進 口的、國廠的汽車無法修復必需報廢,購買後1~3年、3~6年、6~9年,10 年以上的車經過折舊之後價值多少?以多少基數賠償加多少%...來收購 如果能修復的車輛就加以修復後給多少常賠金... 好多好多事情都得處理,然後好多好多細節都得注意,免的後續引發許多問題..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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