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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聯合報社論提到依「法」的爭議解法

依法治國:北京與占中對話的起點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990226.shtml
【聯合報╱社論】
2014.10.10 02:03 am

百餘年被殖民的痛楚中,香港建立了「法治」;而中共建政六十五年了,近日終決定要討論「依法治國」。香港十餘天來佇立於街頭的「雨傘」抗爭,何妨就在「依法而治」上找出答案?

循著港、陸之間「依法而治」的路徑交匯,這場民主的掙扎,不妨直接回歸法條加以區辨,從而即可確認,全國人大有關香港特首選舉的「決定」,鑿鑿然並不是「法律」,而只是政治的「指針」。港府與學生的對話今天將展開,雙方應試著解開人大「決定」所定下的匣鎖,回到「香港基本法」找出共識。

香港是鴉片戰爭的淚水所凝成的珍珠。讓這顆珍珠曖曖含光的並非民主,而是法治;大英帝國訂下公正通達的法律,以服島上人心,鑄就了依法而治的傳統,擦亮了香港,奇蹟似地成為東方的金融樞紐。但香港談不上真正的「法治」,沒有「民主」的保護,就只是「依法而治」(rule by law),而未必是「法治」(rule of law),「占中運動」或「占港抗爭」,其實就是要攫取「民主」,以從「依法而治」升級到「法治」。

反觀北京,無疑也正在尋求一次治理上的升級。將在廿日到廿三日舉行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史無前例地將討論「依法治國」,這是回應時代的呼聲,中國必須從「人治」、「黨治」,上升到「依法而治」。中共必然已徹然憬悟:「無法無天」是毛澤東禍亂中國三十年的元凶,亦是薄熙來、周永康陰謀政變的源頭,更是如今猖獗腐敗的罪魁。

習近平大力反腐,但靠著中紀委錦衣衛式的「中央巡視組」,只能削其皮筋,而不能斫其腑骨。建立黨要服法、法要管黨的「依法治國」的法律統治,是中共免於亡黨亡國的必由之徑。然而,「黨治」的中國都要走向「法治」,難道能要「法治」的香港反而逆潮而行嗎?

香港特首普選之爭,按「依法治國」的常理,完全可以察知,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月卅一日的「決定」,已逾越了「基本法」。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是依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而附件一的第七條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需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批准。」這是所謂的「三步走」。但二○○四年六月,人大常委會就此條款作出補充解釋,增加了兩道程序,成為「五步走」。增加的兩步是:一、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提出報告;二、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並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據此,梁振英只需向人大常委會作出特首產生辦法「需要修改」的報告,而人大常委會也只能予以「確定」,而沒有任意增添「愛國愛港」、提名委員會「過半」,或要求「只提二到三位候選人」的政治條件的權力。

上述條件,充其量就只代表了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的「政治願望」或是「政治指針」,而不是「法律」。人大常委會自己增加了「兩步」的權力在前,再依此自添的權力,落下三道閘欄,完全是意圖蒙混過關的政治夾帶品,既與「法律」牴觸,自然難謂正當。

但回歸「基本法」不只是北京與梁振英的事,亦是香港公民與占中運動者的義務。依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特首選舉要「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究其實,「提名委員會」是法定的機制,並無另創機制的可能。

「提名委員會」顯然應當是北京與雨傘抗爭者的最大公約數,運動者應回到「提名委員會」的框架裡,爭辯其中的公民提名成分,而北京更理當按法條中的「民主程序」,開放一定比例名額的提名委員,由香港公民投票產生。

香港特首選舉「依法而治」,是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試金石,人大要香港硬吞違法命令,無異於羞辱了四中全會的改革決心。「依法而治」勢必是北京與香港對話的起點,亦將是最終的歸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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