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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不懂什麼叫做緊急避讓~讓德國人示範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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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07: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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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unhs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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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471
應該立法規定,故意妨礙鳴緊報器緊急通行車輛者判兩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萬元。當事人列入列管對像,日後遭遇需緊急救援情況時
救援車輛一律現場待命20分鐘後執行任務!!~~
好膽你就試看咩....
您這樣說可是如果立法的話會有民眾找媒體找立委投訴,國內就是媒體太過發達與愛報導,立委和議員太愛管事所以才會變成這麼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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