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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11-22, 05:35 AM   #3 (permalink)
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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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據指出,立委質疑的是,台大醫院利用病人腦死時,注射某藥物,保存器官然後做摘除器官的行為;這項行為是否合法?有無涉及道得法律問題?疑點甚多,眾人議論紛紛。
器捐不就是這麼一回事嗎??(我有點看不太懂上面所要質疑的地方)


腦死的人,在家屬同意(或是本人有簽屬器捐同意,領有器官捐贈同意卡)的情況下,
由醫院將可用的器官摘下來,按照【所謂的器官需要者,的登錄順序】,
將各個器官送至各病患所在醫院,以便進行器官移植......


在台灣社會老一輩常有的【保留全屍】的心態下,
沒有家屬同意,或者當事人事先並未簽署器捐同意,
有哪一家醫院可以摘的了器官呀...又不是不要命了,拿自己的醫師生涯開玩笑,


家屬在替往生者處理後事時,依照習俗的不同,會換上不一樣的衣服,
而且也有清洗大體,清除胃裡剩餘食物的工作(雖然都是請專業人士代勞)
想搞偷天換日也沒那麼容易的
(如果花錢買通工作人員,付大筆錢給家屬,讓家屬點頭同意進行私下的器捐,那就是另一回事,
而且這類的情況都不能在健保中註記,記錄了就是找死,
如果今天是質疑器捐順序有問題,有人收黑錢,讓特定人士插隊,那樣還比較有質疑性)


但今天質疑的點居然是【利用病人腦死時,注射某藥物,保存器官然後做摘除器官的行為】
如果死者(或是死者家屬)已經同意器捐了,
那,器捐的過程中,第一要務本來就是要保存器官呀.....
如果保存器官,在送達受贈者所在地之前,有需要進行保存作業程序,
那.................是哪裡有問題?法律不准?道德問題?
(呀不都已經同意器捐,要遺愛人間了??一切都是以救活下一個人為第一優先不是嗎??)


如果死者(或是死者家屬)沒有同意器捐,那你注射某藥物做什麼?
要爭取時間說服家屬點頭同意嗎???

家屬本身已經是認定【死要留全屍】的心態之下,絕不可能同意器捐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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