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2012年間與同居女友準備訂婚,並發喜帖邀請親友參加訂婚宴,但雙方為了男方賓客餐費該誰出的問題爭執,最後新娘的母親說:「我女兒不嫁了。」準夫妻不但分手還對簿公堂,男方向女方討禮餅、禮服、新居裝潢費及精神賠償共57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尚未完成訂婚儀式,同居未必是會結婚,判女方不必賠;仍可上訴。
陳男指出,依據南部習俗,訂婚宴餐費應全由女方負責,結婚宴再由男方全付,但女友母親卻要求男方需付三桌男方親友團餐費,雙方因此爭執,最後女方毀婚,陳男認為應依《民法》賠償男方;女方則說,訂婚宴時男方帶來的賓客,本來就應由男方付「壓桌禮」,男方不願付,最後取消結婚,責任在男方,且女方已針對男方籌備結婚相關支出,匯了20萬給男方,女方不應再付錢。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仍在籌備訂婚階段即決定不訂婚,尚未完成婚約,女方不算毀婚,不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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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懷疑這對情侶是真心相愛,還是只是玩玩心態,今天費用大不了雙方家長與準婚人大家
約在哪邊坐下來談不就好了,說真的女方我很懷疑是否真愛男方,還是認為對方是金龜婿但
沒想到根本就不是所以寧可落跑也不要婚後吃虧,現在人到底把婚姻當成什麼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