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我是很反對這種找藝人當替死鬼的惡法呀!!!
哪可能藝人自己要先檢驗產品的道理
產品有沒問題該是國家要有制度才對吧!!
廣告不過就是代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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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替廠商拍廣告時大致分以下二類~
1.來者不拒型,找我拍就拍只要價碼OK就好,致於廣告內容有無誇大不實不干我的事,
我有錢賺就好~~例如選過立委的藝人那家子
2.謹慎挑選型,經紀人出發點是不以賺錢為最高目的,會幫藝人篩選廣告工作內容,會
顧及自身形象、定位,經過審慎考慮盤算過後才決定是否簽約....例如天王天后等類型
法條是針對1類的藝人,第二類的藝人本身就會挑廣告內容,不會有錢就拍隨便亂接,
會愛惜羽毛。就像之前一位即目主持人拍的一支廣告後發生產品純度不足,藝人就挨
老婆罵~~你接那廣告也不會撐死,不拍那廣告你也不會餓死,現在廣告產品出包你
損失的形象比收入還多....
對廠商而言,他們也是很聰明的!~他們會佃佃斤兩找適合的對象來邀約,尤其是那種
來者不拒有錢就賺的泛名嘴類型,拍些阿里不達產品的廣告沒魚蝦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