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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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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建築法規落後平時又執法不力,導致違規建物存在久了變成既成事實,
如果公務員此時又去動人家就先被人家扣上執法不力的帽子。加上會有民代 來關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自找麻煩........... 違建就是原先建築執照上所沒有的東西,違建依危險性與用途分很多種, 罪惡劣的就是影響公共安全、建築結構而且還是出租營利的那種,優先處 理得應該是這種! 倘若是自用~~例如把透天厝頂樓露臺加蓋雨遮用來存放東西、曬衣;或者 是加蓋鐵皮屋擴充自家使用空間,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又自用的情況下出事 那是屋主後果自付.... 如果大家都很有錢,可以用錢買到符合自家使用需求的建築面積誰要加蓋?... 連爺爺應該就不會需要自家違建吧?~~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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