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築法規落後平時又執法不力,導致違規建物存在久了變成既成事實,
如果公務員此時又去動人家就先被人家扣上執法不力的帽子。加上會有民代
來關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自找麻煩...........
違建就是原先建築執照上所沒有的東西,違建依危險性與用途分很多種,
罪惡劣的就是影響公共安全、建築結構而且還是出租營利的那種,優先處
理得應該是這種!
倘若是自用~~例如把透天厝頂樓露臺加蓋雨遮用來存放東西、曬衣;或者
是加蓋鐵皮屋擴充自家使用空間,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又自用的情況下出事
那是屋主後果自付....
如果大家都很有錢,可以用錢買到符合自家使用需求的建築面積誰要加蓋?...
連爺爺應該就不會需要自家違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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