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住的安大略省,28年前到今,汽車車頭大燈燈泡只換過左夜燈燈泡一次,花費35加幣。本省交通廳規定,日間一律要開行駛燈,它已被強制要求成出廠必備。
至於電瓶八部車從來都未換過電瓶,上述的車燈有可能是在暴風雪天車禍被撞時縮短壽命的,但那也是在車禍後三年多才更換新燈泡的。
剛到此地時不懂,曾向上課的教授提問,我說美國為何不必如此?他說︰美國是美國,加拿大是加拿大,我們強制開日間行駛燈,用意是為了交通安全。
根據統計,白天的行駛燈果然使交通意外大幅度的降低,不管行人或駕駛的反應時間真的縮短了許多,這我也向車輛保險公司求教過,他們都說這是先進的做法。
在安省只要是能上公路車一律都強制在啟動引擎後開燈,不開燈就會被開罰單(只有老爺車需要人為手動去開車大頭燈),交警絕不手軟。
美國人開車進入我們這裡,他們要入境隨俗地手動開大頭燈,否則就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安全帶一律在上路前要繫好,機車不論輕重型一律戴安全帽,單車過十字路口要下車用牽的,成人可以不戴安全帽,未成年者一律要戴。
單車車輪直徑小於等於24英寸者,可以慢速行駛在路旁的人行道上,超過24英寸者,一律要上馬路。不准使用人行道。單車一律要有車鈴或氣動喇叭。
夜間單車行駛人,身體前後要戴閃光裝置,騎上馬路者應遵守與汽車相同的交通規則,違規者,例如左右轉彎不打明確手勢者,照樣開罰取締並留記錄。
所有的交通法律規定為的是生命安全的保障,無人能豁免,不管你是誰,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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