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舊 2015-08-02, 01:13 PM   #27 (permalink)
cloudchine
長老會員
榮譽勳章
UID - 369705
在線等級: 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44小時 | 升級還需:16小時
註冊日期: 2015-07-21
文章: 3565
精華: 0
現金: 19225 金幣
資產: 76985 金幣
預設

政論節目都做了一個示範叫做"斷章取義"

課網行政法院判違法?恐怕不是這樣解讀,有幾人真的看過判決內容是判什麼的?

整個判決是圍繞在課網的成員,到底能否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來保護不讓他們名字在公文上曝光,行政法院判定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到課網的程序有違法,這是政論節目以及反課網人士擴大解讀

教育部辯解的理由不是毫無根據~

本件為確保審查委員公正評量,免除其可能受到關說、請託或施壓等外界干擾,而影響審查程序所需獨立客觀及公正之專業判斷,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10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邱毓斌(會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301425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3 年2 月7 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行政處分。

PS:意思是法院不接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為由不能公開,教育部有兩個做法
1.上訴 2.接受行政法院的判決,原告要看的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供原告閱覽(請問這樣的判決跟違不違法有何關係?)





再補充監察院的報告

監察院103000346調查報告

一、教育部本於修訂課程綱要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之規定,於 102 年 8 月 1 日進行本案「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作業,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條第 2 項之法定程序,送行政院公報中心,辦理發布,其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尚難認有違反行政程序之處。

二、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分為「專業研發」與「審議」階段,課程研究發展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再由教育部組成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程審議決議,程序依法尚無不符。惟教育部宜妥予研議,善用該部「科學教育指導會」及「人文暨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的功能,使該兩委員會能有效參與「課程綱要」之審議,以減低修訂課程綱要之爭議。

三、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其內容有無不妥,理應尊重相關專業審議委員會9合議制決議之決定。惟對於如何使國家教育研究院保有超然、獨立的地位,以避免政治與行政干預,教育部應妥予研議可行之方案。並加強與師範大學等教育體系相互協作,深化各類課程綱要的研修工作,以及教材教法的推動與落實。



有趣的是,這個課網微調的召集人,王曉波在某節目中提到,這監院報告承辦的監委跟大巨蛋的報告是同一人

如果大巨蛋的監院報告對北市府糾正案,大家拿來當成是聖旨來批評前市府,怎麼這個"公正"的監委換了一個議題就變全完不公正?


說穿了,台灣什麼黑不黑箱都是假議題,就是知道大家不會有時間去查裁決書,到底法院判了什麼?明明是政治議題,有心人偷渡成教育議題,很多人還跟著起舞

何況,王曉波都說,以前杜老爺做教長時代就調過課綱,他們也是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樣不公告成員名單,為什麼以前做同樣的事就沒有人去衝教育部?

此帖於 2015-08-02 04:29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cloudchine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0, 收花文章: 2154 篇, 收花: 7316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6 位會員向 cloudchine 送花:
a471 (2015-08-02),Dimo Chen (2015-08-03),getter (2015-08-02),grc45 (2015-08-02),tunhsiang (2015-08-02),YaYa07 (2015-08-02)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