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etter
確實,在台灣「最多算產品標示不實」
在國外,尤其是歐、美、加 等國 ... 已經是黑心偽造的「假」食物
會有嚴重罪責 ... 吃出問題或死人加重刑責
台灣這種問題,沒事還分啥「標示不實」、「參偽造假」、「詐欺」,「有沒有吃出問題跟
吃死人」 ... 所以問題漏洞百出 ...
法院在判決上也不同,歐、美、加 等國 多數有陪審團、判例決 ...
台灣則是法官心證跟法條決定 ... 感覺不像就變成了脫罪法條或如紅綠燈參考用
的怪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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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我國當下法律條文而言,並無明文規定"紅葡萄酒製造與標準規範"...
因此業者取巧採用"濃縮果汁還原稀釋"後當原料來"釀造".....
跟我們觀念印像中法國人採用釀酒專用葡萄用橡木桶去釀造紅酒的方法不同,
哪種比較正統、好喝,內行人很清楚.......
總的來說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鉅細靡遺規範的",廠商都有漏洞可鑽!
但法律只能做到前者,後者可沒辦法ㄚ....
記得麵包出問題時,有位旅台的德國烘焙師說..
"在德國食品沒有模糊地帶,做全麥麵包就得用全麥麵粉,不像台灣可以參點麩皮就
說是全麥。黑麥麵包就得用100%黑麥麵粉,不能參其他麵粉去混充~~~假如被查
獲假冒不實,會吃官司蹲監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