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在台灣判決史上
還真的很難看到有超過百萬的判賠
所以不知是西瓜挖大邊?
還是法官是前總統時期的暗樁?
至於日期
想當年馬英九市長
的特別費案
使用假發票報帳,是余文個人的行為,馬英九並未指使
所以余文有罪
那這個宇昌案 據法庭上的攻防
是劉憶如助理打錯日期,以至劉憶如拿這個資料被小陰抓到漏洞把柄
告你妨礙名譽
如果要比照余文的偽造文書罪
也可打一番
但法官與小陰卻不這麼做 (因為那不是公文)
所以因為打錯日期成為判賠重點
那回顧毫不遮掩的宇昌案
的的確確是存在著 非常不道德
如果以股票來講
就是
內線交易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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