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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恥 貪檢判11年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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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0: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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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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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作檢院雙方各有立場...
就像餿水油案,大家都說法官恐龍,可是法官卻說檢察官呈堂事證不夠明確有瑕疵...
同樣的~
這起案件檢批法官不收押,法官說你事證不夠明確,不能說被告妻小有加國護照、常
出國就認定對方肯定會潛逃出境...
那檢察官你提出了什麼具體事證來說服法官此人應當收押而未收押?
不能用想當然爾這種預設立場的方式來判斷,那是死老百姓才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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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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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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