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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恥 貪檢判11年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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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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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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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分國家種族與黨派,不論哪裡都有不肖份子。
妻小有加國護照,該嫌犯要辦加國依親,他還要出示他所擁有國籍(各國公民身分)內政部所開立的無犯罪記錄(良民證),
證件不齊全根本就無法依親成移民身分(永久居留權),所以擔心個什麼?什麼沒有邦交就沒辦法辦?只要是刑事犯,就難逃國際刑警組織的天羅地網。
媒體的報導真是沒常識,丟人現眼到無法形容,貽笑大方。不信的話,你犯罪跑來加拿大試試看,看你多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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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15-12-24
11: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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