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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2-25, 01:48 AM   #7 (permalink)
cloud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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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471 查看文章
這叫作檢院雙方各有立場...

就像餿水油案,大家都說法官恐龍,可是法官卻說檢察官呈堂事證不夠明確有瑕疵...

同樣的~

這起案件檢批法官不收押,法官說你事證不夠明確,不能說被告妻小有加國護照、常
出國就認定對方肯定會潛逃出境...

那檢察官你提出了什麼具體事證來說服法官此人應當收押而未收押?

不能用想當然爾這種預設立場的方式來判斷,那是死老百姓才幹的...
跟黑心油有點不同

下面地院的解釋是BULLSHIT

貪污就是重罪,被告身分是檢察官人脈廣,我不知法院在鬼扯什麼,如果常出國是在沒限制出境前,當然可以出入境,第一次聽到如此沒常識的法官(應該移送監院查一下為什麼可以交保?完全不合常理)

什麼是法定羈押理由?當年陳水扁一直被押其中每次押的理由是他曾任總統有一定的人脈,合理懷疑他有逃亡管道,而且在國外有存款帳戶

這個被告前檢察官基本上跟陳水扁沒兩樣,只不過職位沒陳高而已

而且,他一交保後不到半個月,汙點證人莫名其妙"被自殺了",這個人一定有很多外鬼內鬼在幫他

難怪,郭董說法官是有知識沒常識

看其他報導這個被告逃亡前把戶籍遷到台北,偷偷賣不動產,檢方竟然不知?或是有人知道故意放水?

這案件給交保百分百是法官的責任,交保後他能逃跑了百分百是檢方的責任

引用:
當初讓井天博交保的高雄地院則稱,被告常出國、國外有帳戶及妻女住國外,都不是法定羈押事由,且井天博均按時到庭,法官才同意讓他交保。
PS:按時到庭跟會不會逃亡是沒有必然的關係,過去很多被告都是最後一刻人不見了,一早計劃會跑的誰有不按時到庭的紀錄?

此帖於 2015-12-25 02:24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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