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471
因為每次聽到這個議題就讓我想起隔壁村子的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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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什麼司法一直亂七八糟,因為老百姓對法治的觀念幾近無知
很久很久以前...,英國還在殖民香港時,末代港督因政改方案跟中共政府摃上
中方說你的做法違反什協議,反正就是不合法
英方對法律的認知是,要中方拿出法條來,到底政改方案違反了哪條法?
英國人法律的觀點是,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都可以做
中方的法律觀點是,凡是法律沒有白紙黑字規定你可以做的事都不可以做
兩者的差異,誰合理誰不合理,有常識的人應該很清楚
回到國民黨的黨產,說不當黨產的人,請拿出K黨當年如何不當取得的事證,同樣提出當年相關的法令,這才是歐美法律的精神
否則,在毫無證據下胡亂指控不當黨產,跟共產黨的對法律認知上的野蠻是完全一樣
法律有過時及有無法可管,可是一旦經過修法後,除非有規定可溯及過往,否則,不能說過去法律不完備時代做的事,什麼是當什麼是不當
"不當"這兩個字很巧妙,D黨不敢用"不法",因為知道當年並沒有什麼法不法的問題
不當代表什麼?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屁話"
買賣軍宅算不算不當?炒地皮算不算不當?我建議只要被老百姓認定"不當",大家都全吐出來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