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有個很大的盲點,就是角色完全抽離
法官自己看事件的角度完全是"監視器"看到的角度
所以他可以坐在冷氣房反覆看監視器拍到的畫面
用"結果論"來反推通輯犯是想要逃走,沒有追撞員警之意圖
可是警察是站在貼近車輛抓住車門,他的視線以及他看到車內通輯犯跟法官看到或感受到的完全不同
警察有沒有危險,是他本人比較清楚,還是法官用監視器看到的清楚?
何況在哪個時刻,他還能射腳沒亂射要害,何錯之有?
歐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因為成員都是素人,不是全用法律的觀點來看整件案件,而是加入了自己的"同理心",也就是律師會引導陪審團進入被告的情景,如果你是被告,能有更冷靜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