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新聞有遠雄老闆捐兩億獲得緩刑, 之後有胖達人案,接著有新北副市長收賄..
這些行賄的商人都效法趙老闆認罪拼緩刑
然後,網路上一遍罵聲,K黨執政下果然是有錢好辦事,有錢人花錢不用坐牢
事實是這樣嗎?
看看下面, 在民國100年(2011年)以前商人行賄是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前是沒有罰則
不然,扁家弊案中姓辜的,美麗女董士長買官..行賄通通沒有人被關,連捐錢都不用
有見這種不公平現象,才在2011年修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期徒刑三年
這個法為什麼以前商人行賄不用關?目的是要鼓勵商人出來檢舉及做證人
公務員貪污罪本來就很難認定及定罪,行賄和收賄的都不承認,檢方偵辦的難度很高
商人免罪後,他們比較願意出來作證
如今修成有期是三年以下,對於認罪的被告,法官自然有酌情權量刑給予緩刑,何況被告願意捐錢
下面有位大老闆甚至捐七億,檢察官就直接緩起訴,連移送法院都不用
執政黨明明是把法令修到踏出了一步,卻遭到網民及社會大眾不知情者更加責難這個執政黨在偏幫有錢人
如丁守中這種老將感嘆這次選舉是有史以來最難選的一次,天天睡醒都有意料之外的負面新聞針對執政黨,甚至沒有做錯的事都被扭曲怪到K黨頭上
屋漏偏逢連夜雨,天要亡K黨,誰都沒辦法?
PS:在台灣公務員貪污是重罪,商人行賄是輕罪,輕罪只要刑期3年以下,就算是一般老百姓,犯後態度良好認罪,法官九成都會判緩刑
商人是擔心自己是哪一成沒獲得緩刑,因此,會用捐錢來作為交換條件,可是,台灣老百姓大部分不了解司法,誤以為這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例證
葉國一 7億換免囚
吐還22戶 炒房詐欺緩起訴
2012年09月06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20906/34490169
立法院今(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新法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
本次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如附件對照表),主要係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該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3582&ctNode=2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