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這就好像嫖客沒罪, 妓女有罪一樣的
我也一直不懂這個法律的原因
買賣毒品槍枝的不是應該都有罪嗎??
就算買賣贓物的不也是一樣都有罪
為何有些犯行卻只是單方面的而已
行賄的沒罪, 說是如此才會讓商人願意配合
哈哈!! 說這話的不是騙子就是傻子
正確的作法不是應該雙方都有罪
願意配合的才可以獲得減刑或緩刑
哪有八字沒一撇就先通通沒罪
怎不想行賄沒罪的話, 商人豈不可以毫無顧忌的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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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貪污罪很特殊,大家應該很熟悉什麼叫"對價關係",只要這個關係連不上線
檢察官就算在公務員家中搜到過億現金,也沒法用貪污罪來起訴,即使起訴了法官也會打槍
這方面幾乎都要靠行賄一方來做證人提供證據,除非我們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像香港或新加坡一樣,不用這麼多條件就能成立
我看過一些法界對這方面的見解,並非沒有道理
從前朝的弊案來看,甚至到現在執政黨的前官員哪位行政院秘書長,葉世文..
是他們主動去跟廠商要錢
就像SOGO經營權之爭,多方人馬競爭,有人找上總統府,另一方不想失去機會找上夫人
哪些土地開發,什麼都更,就是負責的官員透過白手套去找建商要錢,你可以不給,不過他們會找到另外願意付錢的建商
葉世文案據說就是潤泰的老闆私下去檢舉的,他是先跟這位老闆要錢要不到(這位老闆夠硬才敢檢舉)
我們老百姓始終看傻眼,怎麼今天做大生意還要黑來黑去,不給錢官員就分不到餅
有位不給錢的大老闆,曾豪氣說過就算一天賺一億,一毛也不會給某人,結果被司法整肅
官司糾纏了好幾年,最後判無罪定讞,這位老闆乾脆移民新加坡,走前說"沒時間跟你們耗下去"
如果社會上做生意的遊戲規則是公平的,誰願意花錢去行賄?
這個觀念很難說對錯,凡事一體兩面,當官員貪污越容易被定罪,他們就要考量收錢後的風險,會擔心商人翻臉不認人檢舉或作證
重點是貪污罪仍然罰責太輕,判個十年八年,沒關幾年假釋出來,如果污的錢上億以上,這種投資報酬也是值得的
我想加上貪多少再加刑期也許還會有點作用,污一千萬以上十年起跳,一億以上二十年到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