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囉!為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經濟部智慧局針對著作權法大翻修,未來營利事業場所店家若是自行播放CD、DVD,即使是店家自行花錢購買,公開播放還是需要支付費用;此外,舉凡像是公園跳晨操播放音樂,或是選舉宣傳車等,也都必須要支付版權報酬。
由於著作權利用與民眾日常生活各種層面息息相關,網路、數位匯流、雲端技術、電子書及網路電視IPTV等新興科技的應用不斷推陳出新,影響現行著作權法規必須與時俱進,台灣的著作權法自1998年修正後,雖歷經多次修正,都是以原有架構為基礎,並未作大幅更張。
為了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智慧局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並舉辦多場公聽會,除了具體回應各界意見外,也新增了一些規定,使著作權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期望將著作權法做全盤修正。
智慧局表示,數位匯流導致權利界線模糊,電視節目除傳統廣播外,可能透過網路傳送,因此常引起爭議,這次修法釐清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的定義,使同步傳輸歸屬公開播送,互動式傳輸歸屬公開傳輸,不再以技術加以區分,適用將更為明確,也針對網路及傳播設備的發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加強保護著作權人權益。
此外,這次修法衝擊最大的就是營利場所。智慧局指出,現行著作權法缺乏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這次修法增訂遠距教學相關規定,一般民眾修習非營利遠距課程,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像是銀髮族在社區、公園播放音樂伴舞屬於侵權行為,須經權利人許可法定授權,咖啡廳、小吃店、美髮店等營業場所若是自行播放CD,仍要支付費用。
不過,智慧局也強調,營業場所使用家用設備播放廣播、節目,可列為合理使用,因為電台已經有支付費用給唱片公司等權利人,因此廣播不在規範之內。
智慧局指出,這次修正草案是針對數位時代所產生的各項議題,作出適當調整,積極凝聚各界共識,並考量各界意見酌予調整,修正案將在3月送行政院審議。
以上來自:
http://www.nownews.com/n/2016/01/14/195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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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取得授權不一定要花錢,但是就算要花錢取得授權,也要讓大家知道去哪申請,而不是讓有些不肖業者專門以檢舉提告來斂財,以前就有新聞報導有人專門檢舉提告逼和解,而且和解金很高的方式斂財。要這樣搞可以,但是是否有統一的平台讓大家去付費申請授權使用音樂,有時侯不是不願意付費使用,而是不知道付給誰怎麼付怎麼申請